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32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成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2刑更1号罪犯王成龙,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喀尔赛乡依提帕克村*组**号,现在于田监狱服刑。曾2011年11月11日因盗窃罪被和田市人民���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2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以(2013)和刑初字第138号判决认定王成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已履行。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至2018年9月17日止。2013年10月10日,送于田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6年4月8日以罪犯王成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王成龙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王成龙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成龙在��造期间,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改造行为,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核成绩优良,于2014年7月、2015年1月、2015年7月、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4次;2014年4月、2014年7月、2014年10月、2015年1月、2015年4月、2015年7月、2015年10月、2016年1月获得季度表扬8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成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裁定之日起��2017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霞审判员 黄红辉审判员 李京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