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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杨西春与郝清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西春,郝清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256-1号申请执行人杨西春。被执行人郝清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郝清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郝清顺在银行的存款120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