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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志迁与易朝碧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迁,易朝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3096号原告陈志迁,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易朝碧,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迁诉被告易朝碧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志迁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志迁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陈志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志迁承担(已付)。审判员  黄永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舟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