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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大伟与被执行人孙荣金、金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伟,孙荣金,金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345号申请人张大伟。被执行人孙荣金。被执行人金蕊,男,1977年12月13日生人,满族,医生,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瀑河桥头***号。申请人张大伟与被执行人孙荣金、金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12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相利审判员  徐 猛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书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