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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池曦与陈冬香、张云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曦,陈冬香,张云富,杨建国,周玲文,张菊清,张菊芬,张文萍,张金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2178号原告:池曦。委托代理人:张灵红,台州市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冬香。被告:张云富。被告:杨建国。被告:周玲文。被告:张菊清。被告:张菊芬。被告:张文萍。被告:张金菊。原告池曦与被告陈冬香、张云富、杨建国、周玲文、张菊清、张菊芬、张文萍、张金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起诉称:原告于2000年5月全额付款购买了张小法、陈冬香、张云富、杨建国、周玲文共同所有的原黄岩区城关镇西江居西江新村11#1单元301室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2014年5月,张小法去世。被告张菊清、张菊芬、张文萍、张金菊系张小法女儿。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未果。故请求判令:一、被告办理涉讼房屋的土地证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2000年5月8日,原告池曦(乙方)与张小法、陈冬香、张云富、杨建国、周玲文(甲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约定: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黄岩区城关镇西江居西江新村11#楼1单元301室的房地产出售给乙方;二、成交价格为120000元;三、双方同意于2000年5月8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房屋移交给乙方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等。同时,双方还约定:税费由买方负责。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清房款(双方实际交易金额为158380元)。被告张小法、陈冬香、张云富、杨建国、周玲文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但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涉讼房屋的土地证过户手续。2014年5月,张小法去世。因被告陈冬香、张云富、杨建国、周玲文系涉讼房屋的原所有权人,被告张菊清、张菊芬、张文萍、张金菊系张小法女儿(法定继承人),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八被告协助办理涉讼房屋的土地证过户手续。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池曦与涉讼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房屋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是其应当承担的合同附随义务。张小法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池曦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讼房屋的土地证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冬香、张云富、杨建国、周玲文、张菊清、张菊芬、张文萍、张金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理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迎春小区5幢1单元301室房屋(原门牌:城关镇西江居西江新村11#1单元301室)的土地证,并在办证后15日内协助原告池曦办理上述土地证的过户手续,相关税费由原告池曦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池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长  苗 青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牟奕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