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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吴应真、许志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应真,许志华,许诒,佛山市南海万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黄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财保70号申请人吴应真,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许志华,男,汉族,1962年2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许诒,女,汉族,1975年1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万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名雅花园。法定代表人江浩祥。被申请人黄淑明,女,汉族,1970年6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佛山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移交了申请人吴应真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担保材料,称该会已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仲裁案[案号为:(2016)佛仲字第094号],申请人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在财产保全申请中,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信用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志华、许诒、佛山市南海万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黄淑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帆审判员 谭显刚审判员 胡 剑二○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伟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