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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贵法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罗园美、张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园美,张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贵法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罗园美被执行人张瑶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罗园美申请张瑶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贵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张瑶应支付申请人罗园美案款8510.01元,承担执行费1176.0元。本院已执行3000.0元,尚有8510.01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瑶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贵法执字第002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