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贵法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罗园美、张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园美,张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贵法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罗园美被执行人张瑶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罗园美申请张瑶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贵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张瑶应支付申请人罗园美案款8510.01元,承担执行费1176.0元。本院已执行3000.0元,尚有8510.01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瑶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贵法执字第002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