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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秦安庭与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安庭,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1008号原告秦安庭,男,生于1973年4月3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向艳,女,生于1980年12月8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秦安庭诉被告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谭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安庭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安庭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安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秦安庭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