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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3民初1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磊与兰考县瑞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兰考县瑞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3民初118号之二原告王磊。被告兰考县瑞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王磊诉兰考县瑞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兰考县瑞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对兰考县瑞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由王磊负担。审判员 武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彩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