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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花民初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1315昆山市花桥镇蓬朗村村民委员会与吴梅林、潘雪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花桥镇蓬朗村村民委员会,吴梅林,潘雪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1315号原告昆山市花桥镇蓬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开发区蓬朗村,组织机构代码70369381-9。负责人熊雪林。委托代理人邓惠明,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昆妍,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梅林,男,195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潘雪珍,女,195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花桥镇蓬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吴梅林、潘雪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昆山市花桥镇蓬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学谦人民陪审员  郭静芳人民陪审员  陆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