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张光成与普兰店市荣华糖酒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成,普兰店市荣华糖酒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2140号原告:张光成,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体育路**号3-4-39.委托代理人:丁帅元,系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普兰店市荣华糖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体育路东段3-1号。法定代表人:孙立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光成诉被告普兰店市荣华糖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查封被告普兰店市荣华糖酒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价值为60万元,并提供担保人张晓娟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光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普兰店市荣华糖酒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价值为60万元;二、冻结担保人张晓娟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明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