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XX程与青岛旺恒钢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程,青岛旺恒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323号申请执行人XX程,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青岛旺恒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正阳西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5770519-8。法定代表人何小辉,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XX程与被执行人青岛旺恒钢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第(2016)第8号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驳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XX程对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第(2016)第8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