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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XX程与青岛旺恒钢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程,青岛旺恒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323号申请执行人XX程,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青岛旺恒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正阳西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5770519-8。法定代表人何小辉,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XX程与被执行人青岛旺恒钢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第(2016)第8号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驳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XX程对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第(2016)第8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