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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新与被告梁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新,梁肖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6民初280号原告刘建新,女,1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腰山镇西后兴村。被告梁肖,男,1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腰山镇。原告刘建新与被告梁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聪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新、被告梁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新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价值观差异较大,被告一直对孩子不管不顾,长期不给家里提供经济来源,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离婚。被告梁肖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0月7日登记结婚。2004年农历8月24日生育长女梁梦婷,2009年农历12月16日生育次女梁梦妍。原告主张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同,称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原告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原、被告无个人财产,双方均认同夫妻共同财产有台式电脑一台、电冰箱一台、北京现代摩托车一辆、电动自行车一辆。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两女,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不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应珍惜多年来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建新与被告梁肖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建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聪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