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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苏州建通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航天特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建通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航天特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620号原告苏州建通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9号37号。法定代表人方晓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俊,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仁卿,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航天特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五台山路528号。法定代表人韩树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建通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苏州航天特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建通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建通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建通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苏州建通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英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宇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