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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与高永波、郭英波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高永波,郭英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特14号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刘玉梅,行长。委托代理人侯秉刚,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晓利,该行职员。被申请人高永波,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申请人郭英波,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与被申请人高永波、郭英波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自愿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6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