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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庄某甲与被告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甲,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480号原告庄某甲,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庄某乙,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甲与被告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某甲以原、被告已案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庄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佩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彩霞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