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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民初525号原告张某某、申某某诉被告闫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申某某,闫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525号原告张某。原告申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申某某与被告闫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申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庭外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申某某承担。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闻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