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财保53号申请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被申请人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母某申请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拟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申请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位于的股金8730494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730494元的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