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民初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连君诉被告李清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2民初第137号原告李,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男,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与被告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原告李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国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