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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陶坤才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坤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34号罪犯陶坤才,绰号“耗子”男。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陶坤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0元并对额177356.12元负连带责任。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以(2011)闽刑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以(2013)闽刑执字第83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陶坤才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陶坤才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扣2分:2014年6月8日,晚点名唱歌与他犯讲话扣2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并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成绩均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加工车工工种,能较好的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共获达标分23.4分。2013年、2014年、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4月6日向本院履行民事赔偿10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编号:00875300)。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3.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坤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至2031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