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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程桃花与鲍祥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桃花,鲍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375号申请执行人:程桃花,女,194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鲍祥生,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1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鲍祥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处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春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