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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4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姜佳宜与李磊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佳宜,李磊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4156号原告姜佳宜。被告李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佳宜诉被告李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栾红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佳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佳宜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诗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