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薛桂萍与邢乐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桂萍,邢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8号申请执行人薛桂萍,女,1962年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邢乐,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薛桂萍与邢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邢乐未按执行证书履行义务,薛桂萍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邢乐偿还借款67万元,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将邢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邢乐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崔 扬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志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