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与王继峰、王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王继峰,王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50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负责人:王锐,行长。被告:王继峰。被告:王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诉被告王继峰、王琪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于2016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元,诉讼保全费82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于洪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