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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与王继峰、王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王继峰,王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50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负责人:王锐,行长。被告:王继峰。被告:王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诉被告王继峰、王琪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于2016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元,诉讼保全费82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于洪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