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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行审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广州市狂飙广告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狂飙广告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71行审422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赵国坚,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黎子锋、李淑敏,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州市狂飙广告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东兴,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黄河。本院在审查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中房金责[2015]13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其责令限期缴存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对中房金责[2015]13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钟开屏人民陪审员  骆文娟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晓燕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