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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3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顾文德与章荣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文德,章荣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978号原告:顾文德。被告:章荣法。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文德诉被告章荣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文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顾文德负担。审 判 长  陈 广代理审判员  韦英俏人民陪审员  杜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玉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