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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3354号原告郑某某,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告朱某某,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枫审 判 员  匡琼人民陪��员于根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