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特32号申请人:华军。申请人:鲁剑平。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华军与申请人鲁剑平关于确认(2016)柯调法室字第38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沃建群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华军与申请人鲁剑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9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鲁剑平欠华军借款本金40000元,分两期归还:2016年4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同年5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若鲁剑平有一期未依约还款,则要求鲁剑平支付从2014年10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且华军有权就未到期全部借款本息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沃建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刘晔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