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681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于志刚诉李莉、丹东鸿凤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东港嘉生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刚,李莉,丹东鸿凤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东港嘉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1675号原告于志刚。被告李莉。被告丹东鸿凤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莉。被告东港嘉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刚与被告李莉、丹东鸿凤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东港嘉生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53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余款11535元,由本院退付原告。审判长  姜利民审判员  王晓蕾审判员  侯贵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