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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刘伟丰与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色大地酒店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丰,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色大地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1052号原告刘伟丰,男,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委托代理人崔华,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栋905-05房。法定代表人倪阳。被告江苏金色大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青年南路92号。法定代表人秦思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丰与被告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色大地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按照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本院辖区范围内,本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沙林霞人民陪审员  韩苏年人民陪审员  殷伯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