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5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华某某诉被告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田心村王老屋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田心村王老屋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民初160号原告华某某,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田心村王老屋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钱胜利,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诉被告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田心村王老屋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53元,减半收取1626.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文俊代理审判员 谢红春人民陪审员 邓忠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罗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