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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刑更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史海洋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770号罪犯史海洋。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史海洋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5日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0)临刑三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海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27年6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0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10年3个月19天,已兑现已兑现记功奖励二次,余3.4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史海洋减刑一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史海洋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上述事实有罪犯史海洋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史海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但因其未履行财产刑,本次减刑应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海洋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