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汪竹明与戴亚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竹明,戴亚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1549号原告汪竹明。被告戴亚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竹明与被告戴亚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竹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竹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竹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2元,由原告汪竹明负担。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