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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汪竹明与戴亚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竹明,戴亚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1549号原告汪竹明。被告戴亚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竹明与被告戴亚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竹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竹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竹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2元,由原告汪竹明负担。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