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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马智敏与傅梅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智敏,傅梅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79号原告马智敏。被告傅梅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智敏诉被告傅梅淑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智敏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莉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