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马智敏与傅梅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智敏,傅梅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79号原告马智敏。被告傅梅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智敏诉被告傅梅淑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智敏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莉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