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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执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延栋与阮伟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栋,阮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3005号申请执行人刘延栋,农民。被执行人阮伟,居民。刘延栋与阮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沛大民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阮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45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元,由被告阮伟承担。”该判决书生效后,阮伟未按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刘延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后,刘延栋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协议,执行一事由双方自行解决,申请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为由,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且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执字第300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德荣执行员  侯明光执行员  王为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朋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