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柏小红与柏小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小红,柏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柏小红。被执行人柏小平。本院执行的柏小红申请柏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柏小平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81执恢74号案的执行。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