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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柏小红与柏小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小红,柏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柏小红。被执行人柏小平。本院执行的柏小红申请柏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柏小平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81执恢74号案的执行。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