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1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陆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1刑初57号公诉机关金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个体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3月11日转取保候审。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长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6时40分左右,被告人陆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豫N×××××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湖县境内332省道164KM+30M(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且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能确保安全,与由南向北邓某某驾驶的苏D×××××号小型轿车相撞,致邓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及货物、路产损坏。被告人陆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陆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侦查阶段有过供述,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何某等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车辆登记信息,疾病诊断证明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检测报告及照片,路产索赔清单,货物称重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金湖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陆某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陆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志祥审 判 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吕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志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