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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徐东胜与徐明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胜,徐明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681号原告徐东胜,居民。委托代理人董立盼,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明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东胜与被告徐明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畅人民陪审员  朴明珠人民陪审员  吴龙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