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81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戴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81民初1226号原告戴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肖春琴,仪征市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居民。原告戴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翁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春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甲于××××年××月××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后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王某乙,××××年××月××日生一女王某丙,现均已成年。由于双方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婚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而且有婚外情,造成夫妻双方长期不合,夫妻感情逐渐冷淡。现我们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原告戴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资料、社区证明、保证书、离婚协议书等。被告王某甲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戴某与被告王某甲于××××年××月××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王某乙,××××年××月××日生一女王某丙,现均已成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户籍资料、社区证明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未通过合法手续领取结婚证,其婚姻关系属事实婚姻关系。虽然双方近年来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为家庭和子女的长远利益着想,加强沟通和交流,珍惜在长期共同生活中业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双方之间的感情裂痕还是能够弥合的。原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戴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审判员 翁 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