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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4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海鑫与韩晓燕、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鑫,韩晓燕,杨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4322号之一原告黄海鑫,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董志武、李明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晓燕,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杨建平,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鑫与被告韩晓燕、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闽0203民初43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名下15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实际保全了被告名下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47号之二2203室房产,现被告于2016年4月18日提供案外人岩瑞华、包心财名下的厦门市湖里区金国里11号203室房产作为反担保物,要求解除上述查封的房产。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名下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47号之二2203室房产的查封;二、查封反担保物即案外人岩瑞华名下厦门市湖里区金国里11号203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兆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