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恽廷梅、陶定禄等与胡光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恽廷梅,陶定禄,胡光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3民初610号原告:恽廷梅,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陶定禄,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胡光跃,男,汉族,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恽廷梅、陶定禄诉被告胡光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洪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恽廷梅、陶定禄、被告胡光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恽廷梅、陶定禄诉称:2015年5月12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两原告借款23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期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如下: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两原告借款2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光跃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用于赌博了。原告是开赌场的。上述款项我已归还8000元,但无证据证明。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两原告借款23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此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借条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提供的借条真实、有效,双方由此而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胡光跃在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后,拒不归还借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本院对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胡光跃辩称上述借款系赌债,自己已归还8000元,但无证据证实。本院对被告胡光跃的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光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恽廷梅、陶定禄借款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胡光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新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