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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跃辉与王红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跃辉,王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81执821号申请执行人刘跃辉,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红星,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5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跃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5263号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张 铭审判员 谢长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