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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与广元市万众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广元市万众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567号原告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平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建宏,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市万众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国。原告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元市万众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欠我公司租赁费88604.67元长期未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立即支付,并承担违约金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为广元市东坝缤纷家园A幢1-3-1号,但该地址并无被告公司,故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72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