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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武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武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91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武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567000元。或查封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武某名下冀G、冀G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泽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