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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755号原告夏某某。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某某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已收取的受理费退回给原告夏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