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755号原告夏某某。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某某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已收取的受理费退回给原告夏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