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倪民与夏开铖、戴腊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民,夏开铖,戴腊香,安徽星亚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刘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撤1号原告:倪民,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夏开铖,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星亚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戴腊香,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星亚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安徽星亚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辽河西路1855号,组织机构代码66141135-X。法定代表人:夏开铖,该公司经理。被告:刘鑫,男,196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倪民与被告夏开铖、戴腊香、安徽星亚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刘鑫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超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解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