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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1259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