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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4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龚飞健与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李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飞健,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李晓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460-1号原告龚飞健。委托代理人朱锦燕,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育才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倪哉林,总经理。被告李晓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飞健与被告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李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龚飞健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晓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飞健撤回对被告李晓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