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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7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7刑初26号公诉机关星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日被星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星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0日被星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星子县看守所。星子县人民检察院以星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星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简晓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星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从星子县温泉镇温泉村熊家坑往环山公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熊家坑路段时,在会车过程中占道行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陈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赣******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李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星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在南昌火车站被当地民警抓获归案。事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全部支付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司法鉴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肇事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清单、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全项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委托星子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进行了审前调查,该局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查伟华审 判 员  查亚芳人民陪审员  彭文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左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