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棘建华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235号罪犯棘建华,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4日以(2003)二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棘建华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7日作出(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4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8年7月10日以(2008)一中刑执字第24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5月18日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17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10月19日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7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6月24日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20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6年3月7至2019年6月6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棘建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棘建华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棘建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棘建华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